銀行保函又稱銀行保證書,也屬銀行信用,是指銀行應申請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方開出的,擔保申請人一定履行某種義務,并在申請人未能按規定履行其責任和義務時,由擔保行代其支付一定金額、或作出一定經濟賠償的書面文件。
國際貿易中,跟單信用證為買方向賣方提供了銀行信用作為付款保證,但不適用于需要為賣方向買方作擔保的場合,也不適用于國際經濟合作中貨物買賣以外的其他各種交易方式。然而在國際經濟交易中,合同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,往往需要對可能發生的風險采取相應的保障措施,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,就是以銀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。
銀行保函是由銀行開立的承擔付款責任的一種擔保憑證,銀行根據保函的規定承擔付款責任。銀行保函大多屬于“見索即付”(無條件保函),是不可撤銷的文件。銀行保函的當事人有委托人(要求銀行開立保證書的一方)、受益人(收到保證書并憑此向 銀行索償的一方)、擔保人(保函的開立人)。
銀行可以給個人開保函。銀行會要求相應的反擔保措施,比如房產、土地或者股權之類的。 銀行給個人開保函,需要個人把錢轉到銀行指定的帳戶里,保函到期如把保涵歸還給銀行,銀行則把錢轉還給企業帳戶或個人帳戶,如果到期沒有把保函歸還給銀行,那就說明這個保函已經質押給其他銀行或企業或個人,那么質押方有權去開保函的銀行兌現。
關于工程銀行保函:一般系招標單位要求中標公司提供切實履約的一種保證,要求找一家能夠達到資質要求的銀行提供擔保。因為銀行保函系銀行信用,且不可撤銷,因此高于市場上的一般保函,能促使中標單位及時在相關環節履約,而招標單位因為持有銀行保函,可以對履約的實現無虞。 銀行除對工程保函申請單位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外,一般會要求該單位提供相應的擔保措施,又稱反擔保,或反保函,譬如保證金、擔保公司或抵押等。
銀行保函和承兌匯票的區別如下: 一、概念上: 銀行保函:又稱保證書,是指銀行、保險公司、擔保公司或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,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。 承兌匯票:辦理過承兌手續的匯票。即在交易活動中,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匯票,并經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認到期付款的“承兌”字樣及簽章。 二、要求不同 保函即為保證書,為了方便,一般公司及銀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證書,其作用包括憑保函交付貨物、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、憑保函倒簽預借提單等。 匯票使用過程中的各種行為,都由票據法加以規范。主要有出票、提示、承兌和付款。如需轉讓,通常應經過背書行為。如匯票遭拒付,還需作成拒絕證書和行使追索權。 三、功能不同: 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,是一種委付證券。 保函是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時,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、一定期限范圍內的某種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。